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8-06-25 09:49:20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新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华兰大道甲1号。
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新图,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家谋,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一条13号。
法定代表人:高福,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学卿,该所职工。
案由:技术开发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公司)和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微生物所)就2004年签订《重组(汉逊酵母)乙型肝炎疫苗工程菌的构建》的合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用汉逊酵母表达乙肝表面抗原胸腺肽融合蛋白项目。约定指标:5L发酵罐达到每升150mg。检测方法:用ELISA方法检测。
二、用汉逊酵母表达破伤风毒素c片段项目。约定指标:5L发酵罐达到每升6g。检测方法:用ELISA方法检测。
三、用汉逊酵母表达白喉毒素项目。约定指标:完成工程菌构建,能够稳定传代,建立ELISA检测方法。
四、提供汉逊酵母受体菌和表达载体。微生物所同意华兰公司进行开发改造。
五、发酵条件和ELISA检测由华兰公司派员在微生物研究所重复。
六、所有三个项目各环节的相关技术资料须参考GMP标准完整移交。
七、以上约定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并且在微生物所进行项目验收及资料交付,其中项目任务书作为附件随后提供,如不能按期交付成果,则由微生物所在十日内向华兰公司退还50万元技术开发费用。
八、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0元(已由华兰公司预交),由微生物所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砚斌
审 判 员 王 林
代理审判员 丁玉光
二○○七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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