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前天 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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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942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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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流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如何防止因其流动而泄露机密,给企业带来损失,已成为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随着知识经济向纵深发展,人才主权逐渐凸现。作为有着产权的个人如何防止企业窃取自已的核心技术及秘密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招聘乎,探密乎?休 闲 居 编 辑
一家网络公司信息部的部门负责人冼先生,近日在另一家网络公司接受面试时,尴尬地发现,公司经理的兴趣不在于他本身而在于他原来所在的公司。“你是你们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你应该对你们公司很熟悉吧?”简单地聊了一些个人情况后,经理不经意地把话锋一转,转上了“正轨”。“你们与哪些运营商签订了协议?”“内容是什么?”“你们公司近期的发展策略是什么?你怎么看?”……在面试中,经理一直拐弯抹角地向冼先生打探其所在公司的运营情况,即使冼先生不断以“不方便透露”回绝面试经理的探问,该经理还是使用“迂回战术”,来来回回地向他打探其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这样,变味面试持续了近两小时。过后,这家公司杳无音讯。这类变味的面试如今大有市场,一些招聘单位利用招聘面试这种特殊的场合和应聘者急于找工作的心态,打着招聘人才的幌子打探竞争公司的商业信息,其兴趣根本不在于招揽人才本身。
当年高薪聘人才,技术到手你滚开
某制药厂主要生产庆大霉素,这种抗生素生产的难点是提高发酵指数从而增加其产量。刚刚毕业的研究生管玉霞应厂方要求在车间里经过试验,将仅为0.08的原发酵指数提高到了0.13以上,效率提高了一半还多。此时,厂方喜出望外:“我们乡镇企业急需人才,特别是发展需要的时候,只要她有成果、有技术,就要不惜一切代价引进来。”管玉霞就这样进了厂,她的“新工艺成本低,效率高,技术好的优势”,经厂方认可写进了协议,双方约定,只要新工艺每年平均发酵指数达到0.11以上,并且在生产中推广开,那么技术入门费、效益分成等都可兑现,协议还特别约定,违约者罚款100万元。投入工作后,管玉霞很快发现,厂方现有的设备、技术条件很难满足自己的工艺要求,降温设备不行,菌种严重退化,尽管如此,经过管玉霞的不懈努力,发酵指数很快就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指标0.11,达到0.1249的高水平,这一切,均有技术科当时的总结为证。正当管玉霞埋头生产、努力提高工厂技术水平的时候,一场劫难却悄悄向她逼近。
1997年7月,厂里通知她立刻离厂,因为当年的协议已自动解除,原来,当年协议中除了种种诱人的允诺外,还有一条很含糊的条款:本协议“有效期到另一崭新技术完全取代本工艺为止”。1997年6月,药厂和别人签了一份技术协议,遂以此为由将管玉霞逐出了厂门。那么怎么理解“崭新”和“完全取代”呢?厂方说,这是技术保密的内容,不能说,当时管玉霞也没有问个所以然。于是,她在1997年底找到烟台市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二药厂违约,支付技术入门费85万元,分成1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并且终止合同。
让法律成为商业秘密的“护身符”
让商业秘密管理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只有依靠法律来约定一个共同的条文,让每一个企业都照章行事,这样商业秘密才能真正为其所有者服务,让“不劳而获”者得到惩罚。
我国《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均对侵犯商业秘密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应该是国内最早涉及相关内容的法规,它首次提出:“用人单位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它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国家科委在(1997)317号文件《关于加强科技要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第七项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秘密协议中,与对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在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调,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广东省深圳市1995年11月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市1997年7月发布的《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里对竞业限制合同也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规定了协议必须单独签定,并确定了应具体写明的合同条款等内容。
保守商业秘密,按劳动法规定,并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是协议条款,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有特别约定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也可另订立保密协议,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约定,也可以在劳动关系过程中,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约定。约定范围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对象、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对某些掌握本单位经营技术秘密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企业可与其协商,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约定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三年)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们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自已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使原单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造成预期利益的损失。凡有此种约定,单位应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此外,也可通过完善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来加以规范,如可借鉴这样的条款:“在本公司担任重要岗位并掌握公司机密的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由公司安排在其它岗位上工作一年以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签写有关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发明人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如果这技术是技术秘密,应当在合同里明确约定保密条款。其次在技术转让条款中,对技术本身的描述要尽量详细,清楚,如果技术本身描述不清,将来会因此而产生纠纷。合同最为忌讳的是行文或者是用词方面模棱两可,出现歧义。第三,在签订此类条款时,双方必须平等、自愿,否则,此条款为无效条款;第四,当与竞业避止内容相关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不能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再具有实用性,或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违反竞业避止条款,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时,竞业避止条款应自动终止。此条应由合同中明确下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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