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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瀚霖生物:中国生物化工行业的又一大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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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1: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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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霖生物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说:2008年7月28日,公司注册资本由5800万元增加到16000万元,其中,新股东王志洲出资80万元,占比0.5%。瀚霖生物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说:公司计划集资30亿元人民币,5年内分三期完成6万吨/年的长链二元酸生产线。
   
   吹嘘技术,杜撰渠道,夸大市场,虚拟收益,鼓吹回报……就这样一份“吹破了天”的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却从今年4月起在全国各地散发,北京一家投资机构就收到了5份。根据消息人士提供的线索,千龙网记者以这份商务计划书为数据蓝本,透过业内人士的分析和各种资料的佐证,揭开了计划书的出品人和版权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瀚霖生物)炮制的各种谎言。

  多少公司沦为牺牲品?

  长链二元酸是一类用途十分广泛和重要的精细化工原料。国际上普遍采用化学合成法生产长链二元酸,但化学法条件苛刻、步骤多、收率低、成本高、污染严重,且只能生产含12个碳原子的二元酸。因此,各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开始探索用微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目前,中国是唯一能够应用生物发酵法实现多种长链二元酸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国家。

  瀚霖生物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说:公司2008年受让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陈远童教授专利技术,专业从事长链二元酸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该项技术先后获得7项国家发明专利,并于2006年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陈远童的)多项研究成果已转让多家公司,正在转化为生产力,产生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而事实是,在陈远童加入瀚霖生物之前,曾经多次转让技术导致多个长链二元酸产业化项目失败,以下三家是其中的典型:

  南通圣诺鑫2003年与陈远童签订转让协议,转让项目包括菌种、发酵技术和后提取技术,但是通过生产验证,陈远童转让的后提取工艺与实际生产存在较大差距,不能进行工业化生产,公司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进行后提取工艺改进,甚至通过江苏科技厅在网上发布技术需求,欲寻高人打破技术瓶颈。由于产品难以达到高纯度质量需求,生产一直处于非正常状态。

  清江石化2002年与陈远童建立合作关系,2005年投产后因产品质量达不到客户要求,近三年总销售量不超过2吨,2009年销量仅为700公斤。公司与陈远童签订的是买断合同,而后陈远童仍在不停地进行技术转让。清江石化长链二元酸项目负责人对此极为愤慨,认为陈远童“丧失了作为一个科技工作者应有的最起码的道德水准”。

  淄博广通是较早同陈远童合作开始长链二元酸生产的厂家。据该公司华东区一销售经理介绍,陈远童向淄博广通转让的仅是菌种,他不懂后提取技术,因此在合作中走了很多弯路。企业在建设三年后破产,破产资产以零价格卖给管理层,项目继续运作。但因在精制技术上没有大的提高,2009年国内销售不太理想,国际无销售量。

  为何失败?后提取技术水平低,不能生产聚合级产品。

  业内人士分析说,完整的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包括三大过程:一、加入菌种发酵,获得长链二元酸发酵液;二、将长链二元酸从发酵液中分离出来,获得普通级产品;三、进一步去除杂质,提高纯度,将普通级产品精制成为聚合级产品。长链二元酸90%的市场都是针对聚合级产品,因此,第三步对于规模化生产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步的菌种和发酵技术早在多年前就被国外专家解决了,而且,国外利用基因工程改造的菌种,其转化率接近理论值。但是第二步分离和第三步精制却成了世界性难题。陈远童的专利也仅限于菌种发酵技术,根本没有涉及到后处理的核心技术。“在技术和市场都不成熟的情况下,误导大量投资建厂,却无法正常生产,造成极大浪费,失败也是必然。”业内人士还透露说,陈远童因此没有当选院士,而他用自然界存在的微生物菌种连续报批的一系列专利也早就受到了业界的质疑,并被认为是一个“超级笑话”。

  核心技术究竟属于谁?

  瀚霖生物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说:2008年6月,陈远童被聘为瀚霖生物首席科学家;2009年6月12日,原股东王芝珍将其持有的960万元出资转让给陈远童,占比4%;2009年11月11日,公司注册资本由16000万元增加到36000万元,陈远童出资额变为800万元,占比2.22%。

  不但提供技术,还成为大股东,瀚霖生物也确实生产出了聚合级产品,是陈远童的技术突飞猛进了?还是他对以前合作的企业有所保留?非也。而是因为瀚霖生物又来了一个人物。

  瀚霖生物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说:2008年7月28日,公司注册资本由5800万元增加到16000万元,其中,新股东王志洲出资80万元,占比0.5%。

  而经记者调查发现,王志洲成为瀚霖生物新股东时,还是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凯赛生物)的高级雇员——负责生产的副总经理、二期扩建工程的负责人,掌握着凯赛生物全部的施工图纸、设备采购安装及核心技术。2008年8月,王志洲未办理任何手续突然离职,不久公开现身瀚霖生物,主管长链二元酸的设计、施工和生产工作。此后,瀚霖生物又雇佣了参与凯赛生物二期扩建工程的多名关键技术人员。

  关于凯赛生物,在一份科技部在给国务院的专报中有如下介绍:“世界上近60家生化和化工企业测试或者试用了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长链二元酸产品,普遍认为产品质量可靠,性能稳定。这标志着我国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在技术和规模上均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这是继生物法生产丙烯酰胺后,我国在生物化工领域取得的又一重大成果。”据悉,凯赛突破了发酵法长链二元酸的技术瓶颈,有效地解决了分离和精制的难题,并申请专利。这也使得凯赛成为最早大规模把采用生物法生产的长链二元酸推向全球市场的中国企业,也是目前在市场上唯一可与化学法竞争的长链二元酸生产企业。

  工商资料显示,瀚霖生物在2008年4月成立时,经营项目中并没有长链二元酸一项。而在2008年7月王志洲成为其股东后,瀚霖生物出现系列神奇变化:2008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变更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进出口;2009年10月,一期工程正式投产,生产出了聚合级产品;2009年11月11日,在经过三次增资以后,注册资金从最初的10万元增加到了3.6亿元。

  瀚霖生物宣称采用中科院陈远童的技术,似乎同王志洲没有什么关系,但其在商务计划书工艺流程图中,却标示有与凯赛完全相同的“P级产品”和“S级产品”——这不是长链二元酸的通用名,而是凯赛生物的内部命名,分别指“普通产品”和“满意产品”。

  “这是明目张胆的盗窃和拙劣的照葫芦画瓢。”业内人士指出,“中科院与陈远童不过就是大旗和虎皮,瀚霖生物只是按凯赛目前的工艺设计生产,难以持续竞争。”

  市场容量到底有多大?

  瀚霖生物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说:“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年底,世界长链二元酸市场工业总产值达85亿美元,较上年相比,同比增长18.9%。根据机构统计,2009年国内外长链二元酸总需求量近20万吨。随着下游行业需求的扩大,机构预测10年内,国内外市场需求量将达到每年40万-60万吨,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是一组相当混乱和矛盾的数据。首先,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全球的长链二元酸市场总量每年都在2.5万吨到3万吨之间徘徊,2009年销售总量仅约2万吨,瀚霖生物将需求量无端膨胀了10倍。其次,就算有20万吨需求且全部售出,并按国际当前最高价5美元/公斤计算,总产值也不过10亿美元,如此这般还嫌不足,瀚霖生物再把总产值膨胀了8.5倍。第三,过去30年,长链二元酸市场总量未有拓展,技术成本也未实现重大突破,怎可在10年内如火箭般蹿升?

  业内人士还向记者提供了2009年度长链二元酸的市场总量和产销分布数据:在C12方面,美国英威达销售8000吨,约占市场份额的40%;中国凯赛生物销售5000吨,约占市场份额的25%;德国赢创和日本UBE分别生产3000吨内部使用,约占市场份额的30%。在C13方面,凯赛生物销售2000吨,占市场份额的90%以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C12和C13产品占生物法长链二元酸市场总量的95%以上。目前形成鼎立之势的四家厂商产能为:凯赛1.5万吨,英威达1.7万吨,赢创和UBE各3000吨,而后三者均是化学法生产。上述四家2009年度销售总量仅占生产能力(3.8万吨)的约一半,说明市场供大于求。

  相关产品怎样被消化?

  瀚霖生物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说:公司去年开工后,来自国内外的意向合同订单额5万余吨,目前订单持续上升。主要客户有杜邦公司、德固赛公司、昆山泰达化学有限公司、山东东辰工程塑料公司。

  海关资料显示:2009年,瀚霖生物没有出口数据;2010年,截止到5月31日,累计出口总值37万元,按照每吨产品含税价4.2万元计算,瀚霖生物累计向国外出口长链二元酸不超过9吨。记者还通过有关途径了解到,美国杜邦并没有与瀚霖生物签订任何采购合同,也没有从瀚霖生物采购过1公斤长链二元酸;德国赢创(德固赛)到目前也只从瀚霖生物采购了4吨产品;昆山泰达总共向瀚霖生物订购了几百公斤产品;山东东辰2009年共采购50吨产品都不是来自瀚霖生物。

  瀚霖生物对主要客户的销售量不到其声称的百分之一,其余的都卖给了谁?更不可思议的是,其还在商务计划书中称从2009年10月开工到2010年3月实现了1.25亿元销售收入和4100万元净利润。

  业内人士就此指出,瀚霖生物的渠道是造出来的,数据是编出来的,销售额和利润率是做出来的,“最大可能就是玩了一个左手倒右手的游戏”。

  盈利能力真有那么强?

  瀚霖生物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说:公司计划集资30亿元人民币,5年内分三期完成6万吨/年的长链二元酸生产线。第一期工程为1万吨/年,2009年10月份开始正式投产,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实现净利润1700万元。第二期工程2万吨/年2009年11月正式开工建设,计划2010年6月建成,成为世界最大的长链二元酸生产基地。预计2010年实现净利润3亿元。三期工程3万吨/年建成后,总生产能力达到6万吨/年,每年总产值将达到30亿元以上,利润超过10亿元。

  “这又是凭空想象画出来的一张大饼。”业内人士分析指出,首先,就其今年的利润目标而言,那是浮夸。已获20.5亿元贷款以商业贷款年基准利率(三年期)5.4%计算,瀚霖生物每年承担的贷款利息需要1.1亿元;现有22亿元的资产在按15年分摊折旧的情况下,瀚霖生物每年分摊的折旧费用高达1.4亿元;2010年满负荷生产2万吨产品的原料、动力、辅料、人工和管理等费用按最低的3.25万元/吨计算(这是淄博广通在破产后的市场非盈利不含税销售价),瀚霖生物今年支出的无利息现金成本不低于6.5亿元,总成本不低于9亿元。按其2010年已有的两次出口价格折算(不含税价为3.4万元/吨),瀚霖生物今年满负荷生产且百分百销售,销售额也不过6.8亿元。据此证明,瀚霖生物今年将亏2.2亿元,而非盈利3亿元。

  其次,就其实现总生产能力后的利润目标而言,也是吹牛。每年的盈亏账目都摆在那里,先且不论,全球市场容量尚未达到6万吨/年,生产出来谁来消化?没有销售何来利润?

  是否需要大量的贷款?

  瀚霖生物在股权融资商务计划书中说:公司作为生物化工行业的龙头,已从国家发改委等获得补助上亿元,预计未来2年可得到政府补助资金3亿元以上。项目是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三级政府的‘一把手’工程,是当地政府的重点扶持项目。目前,国家开发银行已贷款7.5亿元,后续将为二期和三期工程进行支持贷款50亿元以上。2010年6月,瀚霖生物又在自己网站上称,获得了国家开发银行13亿元的贷款。

  两项合计,瀚霖生物目前已经从国家开发银行获得20.5亿元的贷款。而瀚霖生物的贷款目标是50亿元以上,它真的需要这么多的贷款吗?业内人士分析指出,不需要也不应该得到。

  首先,投资不需要。瀚霖生物声称已经完成1万吨长链二元酸的投资,资产已达22亿元。而业内有实例证明,每万吨长链二元酸包括基础设施在内总投资也不过4亿元,瀚霖生物为什么要花费10亿元甚至20亿元?即便是按照其规划完成一二三期6万吨设计生产量,投资也不会超过24亿元,瀚霖生物要50亿元贷款来干什么?

  其次,负担太沉重。上面已以2010年为例做了计算:瀚霖生物即使今年满负荷生产还亏2.2亿元。若没实现满负荷生产和百分百销售,亏损则更加巨大。瀚霖生物为何甘愿背上如此沉重的负担?

  第三,偿还没能力。企业贷款须有足够的资产抵押或者担保,以3.6亿元的注册资金,已经获得20.5亿元的巨额贷款,令人十分惊诧:瀚霖生物用什么来保证偿还贷款?

  业内人士就此指出,瀚霖生物的种种迹象表明,其终极目标不是在投资,而是在圈钱。

  瀚霖并非首例大忽悠?

  瀚霖生物的忽悠并非特列也非首例。早在2009年9月,《21世纪经济报道》就以《该拿什么拯救吉安生化》为题,报道了这家位于吉林松原的生物化工行业“巨头”借助贷款急速膨胀的乱象:

  “世界最大的生物丁醇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酒精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可再生资源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集团”……吉安生化顶上光环在2009年开始褪色。当年9月初,一笔高达1亿元的到期未还贷款,揭开了吉安生化乱象的冰山一角:吉安生化背负的几十亿元贷款,目前安全性堪忧。这些钱被投往何处,是否处于有效监管之下,至今无解。

  消息人士指出,2007年时,松原市政府曾以市府大楼及下属各处局几十栋办公大楼,向吉林银行松原城市信用社作为担保抵押,帮助吉安生化拿到1-2亿元左右的贷款。实际此前,吉安生化就已开始寻贷之旅。2004年前后,吉安生化第一个21万吨冰醋酸项目落户松原市经济开发区,总投资9.9亿元,占地60万平方米。根据当地政府对于投资亿元以上项目“零地价”的“土政策”,吉安生化无偿得地,并以此作抵押申请贷款,作为项目的启动资金。

  项目建设阶段,吉安生化因为发展前景不明,金融部门都持观望态度。但经松原市委市府积极和各家银行协调,其在2005年投产前,从农发行取得了6个多亿的贷款。2006年又获该行6亿元流动资金贷款。2007年再获该行1亿元信用贷款和3.5亿元固定资产贷款。截止到2008年7月,吉安生化仅在农发行一家的贷款余额就达18.6亿元。

  吉安生化“利用不断上新项目来获取贷款发展壮大”,经过一连串的忽悠、运作和实体膨胀,最终成为当地宣传资料中的一个个全国乃至世界最大。

  事实上,这家当地最大的民营企业颓势早现:酒精生产出口是吉安生化的发家项目和最大利润来源,2006年12月,国家取消酒精出口退税,对吉安生化造成较大影响,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尽管吉安生化先后上马了冰醋酸、丙酮、丁醇等项目,但由于缺乏相应技术和经验,加之市场不容乐观,又因环保、安全、消防等多种短板,“几乎没有太正常地生产过”。2008年10月份起,多条生产线更是陆续停产,“工人工资已经发不出来了”。

  但该企业的创始人生晓东却在风波中隐于后台,演绎其主业之外的精彩:在吉安生化企业群之外,生晓东组建了北京吉安永嘉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公司投拍的电视剧《民工》曾经火爆一时;旗下知名导演关景鹏、徐克、许鞍华等2007年集体亮相戛纳电影节,出尽风头;在《女人不坏》、《霍元甲》等多部影视剧中,生晓东一直以出品人身份出现。
(证券之星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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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aline + 3 论坛因您而精彩!
zhang8826857 + 2 感谢分享^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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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3 13: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瀚霖的技术主要来源与凯赛,基本上地球人都知道!这篇文章也很像是凯赛写的枪手文。瀚霖的经营情况也不象文中写的那么差,而且瀚霖的经营方针也和凯赛不一样,凯赛只做二元酸卖给下游,但瀚霖好象准备把下游产业也来自己发展,从而掌握整个产业链,这种经营方式的确需要大量的资金,风险也大,但运作好了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也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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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 17:34:04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地球人都知道这个有点夸张了,二元酸毕竟是个小众产品,凯赛老刘不想做下游?是没有能力做,下游的掌控是在杜邦、帝人、赢创手里,想控也是控不住的。吹牛大家都是会的,不禁想起了最近的胜景山河,模式是一模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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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5: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今这社会  为了“钱”而忽悠的  人、事、物 可是越来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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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4 14: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大股东江波制药在美国退市,瀚淋生物的造假是从娘胎里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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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08: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钱”而忽悠的  人、事、物 可是越来越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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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2-8-1 20:54: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771号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富敏荣,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移,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AMIR TAYEB DAJANI,董事长。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杰,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钟楠,上海市新文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洁,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北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北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

    委托代理人任立民,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原告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原告)、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原告)、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原告)诉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被告)、上海北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被告)、陈某某(以下简称第三被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31日、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移、钟楠、侯杰、管军,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洁、李静,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立民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移、钟楠,第一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洁,第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任立民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审理。第三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原告共同诉称,四原告系关联公司,以重要精细化工原料“长链二元酸”的生产、研发、销售为主业,是本行业市场份额最高、实际产量最大的长链二元酸生产企业。第一被告与原告系同业竞争者。2009年以来,第一被告在自有网站www.china-hilead.com及第二被告运营的生物谷www.bioon.com网站上发布了大量与事实不符的言论,对第一被告的企业地位、生产、销售规模、技术水平等进行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对原告进行了商业诋毁。第三被告是第一被告的首席科学家,在《精细化工原料生产的制高点》一文中毫无事实依据的宣称第一被告得到的是“最新的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转让”,是“第三代生产技术,最新的、产量最高的”。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故起诉要求:1、判令三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判令三被告在《人民日报》、《解放日报》、《人民法院报》、《科技日报》的醒目位置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在原告指控失实的文章中,只有极少数是第一被告自行发布,大部分文章是新闻记者撰写并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第一被告只是对其中部分进行了转载,第一被告是诚实宣传,报道内容是客观真实的。长链二元酸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其主要客户是国外大公司,这些公司本身对产品具有一定的了解和关注度,宣传的内容不会引起混淆和误解。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北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第二被告是生物医药门户网站的经营者,与原告非同业竞争关系,与第一、第三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原告提供的第二被告网站上的文章系打印件,未经公证,经核实第二被告网站上没有出现过该文章,即使出现过,也是转载自报纸的报道,文章的作者是报社记者,和第二被告无关,且该报道中不存在涉及四原告的内容或负面宣传。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原、被告经营范围及关系

    第一原告成立于2000年12月,前身为北京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公司名称上海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凯赛控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生物技术产品,销售自产产品,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第二原告成立于2000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酶制剂产品、销售自产产品;生物医药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自有技术转让及相关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第三原告成立于2001年7月,经营范围包括开发、生产生物技术产品,销售自产产品,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第四原告成立于2006年12月,经营范围包括生物工程技术产品的生产、研发;销售本公司产品。第一、二、四原告由注册在英属开曼群岛的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 LIMITED独资设立;第三原告系第一原告与CATHAY INDUSTRIAL BIOTECH LIMITED合资设立。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各原告在长链二元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分工关系大致为:第一原告总揽全局,协调指挥各原告之间的关系,负责对外经营、销售;第二原告主要负责技术研发和技术人员培训;第三、第四原告分别是两个生产工厂,生产能力大致相当。

    第一被告成立于2008年4月,经营范围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第二被告系生物谷网站www.bioon.com的经营者,经营范围包括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信息咨询等。

    第三被告系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微生物所)的研究员,长期从事长链二元酸研究,2009年8月受聘为第一被告的首席科学家,并于同年成为第一被告的股东。

    二、原告指控侵权言论的相关情况

    原告指控的存在侵权言论的文章中:《新兴产业,抢占未来“制高点”》、《瀚霖生物底气何来?看生物所的酸化结晶法》两篇文章中均直接引用了第一被告董事长助理韩伟的话:“瀚霖生物一起步就与世界同步,在生物发酵提取方面甚至领先世界,率先实现了生物发酵法的产业化,我国也成为国际上唯一能够应用生物合成技术实现长链二元酸工业化生产的国家。”《新兴产业,抢占未来“制高点”》一文发布在第一被告运营的官方网站www.china-hilead.com的“瀚霖新闻”栏目中,注明“日期:2010年7月27日来源:烟台日报”。《创新点燃烟台发展新引擎》一文中称:“位于莱阳的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唯一通过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企业”,该文发布在第一被告网站的“瀚霖新闻”栏目中,注明“日期:2010年11月15日来源:胶东在线”。《精细化工原料生产的制高点》一文发布于科学网www.sciencenet.cn,注明“《科学时报》2009年6月15日B2专题”。文中直接援引第三被告的话“这次技术转让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转让的是我们第三代生产技术,是最新的,产量最高的”。

    原告指控的其余文章含有以下言论:对第一被告企业地位的描述,如称第一被告是长链二元酸领域的“领跑者”、“打造行业领导品牌”、“抢占生物产业制高点”等;对第一被告生产规模、销售利税的描述,如称第一被告是“最大长链二元酸生产企业”、“二期年产能2万吨生产线基本竣工”、“日产稳定在30吨左右”、“第一批出口产品发往日本、德国、美国”、“签订合作意向书19份……合同金额达到了58500吨/年”、“年实现销售收入2.9亿、利税1.3亿、上缴地方企业所得税3100万元”、“2010年6月底将完成美国纽约、欧洲、上海、北京分公司的组建工作”等;对第一被告技术水平及质量的描述,如称第一被告的技术“最先进”、“是第三代技术、最新的、产量最高的”、系“独家受让”、“独占授权”、“独有”的、“打破国外技术封锁”、“技术领跑者”、发布《律师声明》要求消费者注意审核十二碳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者是否取得相关专利实施许可权等。此外,还有关于原告资本性质、技术情况的描述,如称“美资企业,上海凯赛创办人美籍华人刘某某拟购买其技术转让美国,后筹来资金在中国建厂生产”、“长链二元酸的核心技术掌握在中国科学院微生物所手中”、“刻意吹嘘本公司的竞争对手‘凯赛生物’掌握着二元酸的核心技术”、“上海凯赛生物工程公司的发明专利仅凭借其在精制过程中使用了并无实际工业价值的蒸馏方法……”等;以及“从20世纪末起,中国科学院……开始与企业合作,试图将这一重要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市场化。……虽成功转化,但规模不大,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中科院也在寻找有气魄的企业家进一步合作”、“某外资企业突然提出专利侵权……对瀚霖生物进行恶意诋毁和攻击……甚至将起诉书速递给瀚霖生物的合作者,给所有相关客户造成瀚霖生物被诉索赔的假象”等内容。

    三、与被控侵权言论相关的事实

    (一)关于原告、第一被告实现长链二元酸工业化生产的情况。

    原、被告均是利用生物发酵法进行长链二元酸工业化生产的企业。

    原告实现产业化的时间是2003年。第三原告作为第一原告投资设立的第一条生产线,于2003年正式建成投产。2007年11月,陈某某发表在《生物加工过程》第5卷第4期中的《生物合成长链二元酸新产业的崛起》一文中提到:“2006年中国长链二元酸总产量已达到1万t以上。使我国成为当今国际上唯一能够应用生物技术实现多种长链二元酸大规模工业化生产的国家”,“上海凯赛控股有限公司(即第一原告的前身)……2002年底在山东济宁地区建成一座年产7000t长链二元酸的发酵工厂……于2003年8月正式投产。成为目前国际上石油发酵生产二元酸规模最大的发酵工厂……2006年产量达到8000多吨……”。

    第一被告实现产业化的时间是2009年。第一被告于2009年建成一期生产线,年产能在1万吨左右。

    庭审中,原告与第一被告一致确认在第一被告实现产业化之前,我国已经是国际上唯一能够应用生物合成技术实现长链二元酸工业化生产的国家。

    (二)关于中科院长链二元酸技术的情况

    长链二元酸技术包括(但不限于)DC12-17等多项专利技术,专利权人均为中科院微生物所,第三被告是DC12、DC13、DC14、DC15、DC17等多项专利的发明人之一。2000年6月5日,中科院微生物所与第一原告签订合同,将专利号为97103876.7的DC13技术、专利号为94100594.1的DC15专利许可给第一原告的前身北京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赋予其国内非独家专利实施权利及国外独家实施权利;同时约定中科院微生物所“将DC14、16、17的中试专有技术转让给北京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赋予其国内国外独家生产权、销售权及处置权”。2009年4月20日,中科院微生物所与第一被告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专利号为95117436.3的DC12专利、专利号为97103876.7的DC13专利许可给第一被告使用,许可方式是国内外独占许可,并就该许可进行了备案登记。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由双方完成,后续改进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双方共有。专利号为02100215.0的DC14专利、87105445.0的DC16专利、89102548.0的DC17专利分别于2010年3月、2001年10月、2004年6月因未缴年费被终止。

    (三)有关第一被告生产线建设、产能、销售、利税等的情况

    第一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生产线建设情况是,一期于2009年9、10月投产,年产1万吨,二期2010年11月竣工试产,目前已经投产,年产2万吨,三期目前在建设中,设计年产能3万吨;原告指控侵权言论中有关销售、利税的数据与事实相符。

    原告对第一被告一期生产线的投产时间及产能没有异议,对二期、三期的建设情况有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还当庭陈述,在长链二元酸领域年产量达到7000-8000吨以上的企业只有原告和第一被告。

    (四)关于原告自有专利的情况

    专利号为200110018255.7、名为“一种正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的专利于2006年12月授权公告,专利权人为第二原告,第三原告为独占许可人。2011年3月,经第一被告申请,该专利因缺乏创造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原告对该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关于第一被告的产业合作、获奖等情况

    2010年5月,第一被告的“生物发酵法年产3万吨长链二元酸”项目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颁发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证书》。2010年6月,中科院微生物所、莱阳市人民政府与第一被告共同签订《关于建设<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莱阳分所>的意向协议书》。2010年9月,第一被告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0年12月,第一被告的“生物法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开发与产业化”项目获得烟台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的一等奖证书。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提供的涉案文章网页截屏公证书、ICP备案查询、《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与北京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及付款凭证、技术资料交接书、原告及第一、第二被告的工商资料、第一被告与中科院微生物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DC12-17专利说明书及法律状态检索页、200410018255.7专利法律状态查询页及该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书、第一被告获奖证书、《关于共同建设中科院微生物所莱阳分所》的意向协议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第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若构成,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第一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

    (一)关于虚假宣传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第一被告与四原告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相关文章中称第一被告“率先实现产业化”、“是目前国内唯一通过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企业”的言论与事实不符,可能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第一被告率先实现了长链二元酸生物发酵法的产业化,并是国内唯一通过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企业,而事实上,第三、第四原告也都是通过生物发酵法生产长链二元酸的企业,且由第一原告出资设立、第二原告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三原告实现产业化的时间早于第一被告。第一被告将存在上述不实内容的文章发布在自己的官方网站上,应视为对相关内容予以认可并借此进行宣传,可能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虚假宣传。

    关于原告主张构成虚假宣传的其他言论:

    原告认为相关文章中“产业化领跑者”、“制高点”、“领导品牌”等用词是对第一被告企业地位的夸大,属于虚假宣传。被告认为,领跑者只是指第一梯队,并不是指“第一”。本院认为,“领跑者”一般理解为居于领先地位,并不必然指代“第一”或“最早”,既可以理解为时间上的领先,也可以理解为规模、能力上的领先。相关言论的发布时间是2010年,第一被告一期生产线已经建成,产能达到10000吨,对此原告没有异议,并认可在长链二元酸领域内年产能达到万吨级的企业只有原告与第一被告,且第一被告与中科院建立了技术许可及合作关系,故第一被告的生产规模及技术水平在该产业内确实居于领先地位,原告主张有关“领跑者”的表述系虚假宣传依据不足。关于“抢占未来制高点”、“打造行业领导品牌”等内容的表述,系指向将来,而不是对既有事实的夸大,亦不构成虚假宣传。

    原告认为相关文章中对第一被告生产规模、生产线建设及销售、利税、分支机构组建等情况存在虚假宣传。(1)原告认为长链二元酸市场总需求量相对稳定,原告的销量没有受到明显影响,故被告没有实际生产。被告认为相关内容基本与事实相符。本院认为,原告未就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文章所涉及的第一被告的日产能力、年产能力、年销售收入、利税等数据基本可以相互对应,并无明显矛盾,且与原告的年产能力并无悬殊差异,原告主张该内容不实缺乏依据。(2)关于“最大生产企业”的表述,相关言论中称第一被告是最大的长链二元酸生产企业,是以生产企业为单位进行的比较,第三、第四原告作为彼此独立的生产企业,根据原告庭审自述,其各自的年产能在7000-8000吨左右,的确低于第一被告,原告亦当庭陈述在长链二元酸领域年产能达到8000吨以上的只有第三、第四原告和第一被告。故原告主张该言论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不足。(3)关于销售合同金额,原告认为相关文章在2010年6月即称第一被告的合同金额达到58500吨/年,与其当时的年产能1万吨相互矛盾,被告认为58500吨是长期购销合同,并不是一次性发货,本院认为,给竞争对手造成直接损害是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在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说法不实且对原告造成直接损害的情况下,原告对该部分言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4)其他如第一被告将在国外组建分支机构等计划性表述,其内容指向将来,原告未能证明关于上述计划的表述系捏造事实,亦未证明该表述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原告主张该部分言论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不足。

    原告认为相关文章中使用“独享”、“独家受让”、“独占授权”、“打破国外技术封锁”等词汇对第一被告的技术和质量进行了虚假宣传。本院认为,相关文章中关于长链二元酸技术的表达,虽然用词存在不严谨之处,但情节尚轻微,并不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也未对原告造成直接的影响,原告主张该言论构成虚假宣传依据不足。原告还认为第一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律师声明》中的相关表述会让人以为只有DC12专利可以生产出十二碳长链二元酸产品,与事实不符。本院认为,从该《声明》表述的内容及目的看,只是提醒买家尽到注意义务,避免侵犯第一被告的独家专利实施许可权,并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原告主张该言论构成虚假宣传缺乏依据。

    (二)关于商业诋毁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称原告为某美资企业,系利用中美贸易争端挑动民族情绪;称包括原告在内的前辈企业规模不大、没有气魄;称原告不掌握长链二元酸的核心技术,原告的发明专利系无实际工业价值的蒸馏方法,是对原告技术水平的贬低;称某外资企业蓄意发难、将起诉书速递给瀚霖生物的合作者,与事实不符且容易让人将该外资企业与原告对应起来。原告还认为第一被告对自身企业地位和技术水平的夸大在构成虚假宣传的同时也构成商业诋毁。被告认为,长链二元酸的核心技术掌握在中科院手里,原告的发明专利已经被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可资证明其没有实际工业价值,文章中提及的速递起诉书的某外资企业并非指原告。

    本院认为,关于称原告使用的发明专利“并无实际工业价值”的言论,是一种观点表述,不属于商业诋毁中的“捏造、散布虚伪事实”,原告主张该言论构成商业诋毁依据不足。关于称“某外资企业突然提出专利侵权,要求瀚霖生物停产……该外资企业甚至将起诉书速递给瀚霖生物的合作者,给所有相关客户造成瀚霖生物被诉索赔的假象”的言论,其涉及的行为与原、被告的经营范围无关,是民事行为,而非在经营活动中损害对方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主张该部分言论构成商业诋毁缺乏依据。原告另主张的关于称原告为美资企业系故意挑动民族情绪,称包括原告在内的前辈企业规模不大、没有气魄,称长链二元酸核心技术不掌握在原告手中而掌握在中科院手中等内容,相关表述或没有刻意针对原告,或并不足以构成对原告商誉的贬损,原告主张商业诋毁依据不足。原告认为第一被告的虚假宣传言论同时构成对原告的商业诋毁,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对自身的描述并未涉及原告,也不能直接推导出贬损原告商誉的结论,原告主张相关言论同时构成商业诋毁缺乏依据。

    综上,原告主张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第一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第一被告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给四原告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第一被告应当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删除第一被告网站上存在的虚假宣传内容。

    关于赔偿损失,原告诉请100万元损失,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在原告损失及被告获利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适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标准。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对原告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原告当庭陈述原告的实际产量并未受到明显影响,本院根据第一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范围、损害后果、原、被告的企业规模等酌定赔偿额。

    关于原告要求在《科技日报》、《解放日报》、《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的醒目位置向原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由于第一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主要是原告的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财产属性是其主要属性,故原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第一被告应当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内为原告消除影响,由于本案中虚假宣传言论的文章存在于第一被告网站上,且言论数量较少,情节较轻,后果较小,长链二元酸产品的客户主要为业内企业,辨别能力相对较高,原告亦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其经营活动造成了重大影响,故原告在相关媒体上消除影响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一被告应在其公司网站上为原告消除影响。

    三、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第二被告网站上存在侵权文章的证据系网页打印件,原告未能提供公证件,第二被告亦不认可,故对相关侵权事实难以认定,原告要求第二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文章《精细化工原料生产的制高点》中直接援引第三被告的话“这次技术转让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转让的是我们第三代生产技术,是最新的,产量最高的”,原告认为第一被告受让的专利授权时间并不是最新的,其菌种也与之前中科院授权给原告的相同,故上述“最新的,产量最高的”表述缺乏依据,原告据此要求第三被告与第一被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第一被告认为专利技术是在不断优化升级中的,第一被告受让的不仅仅是专利,还有与之相关的生产流程和工艺技术。本院认为,第一被告关于技术在不断优化改进中的说法与常理相符,从第一被告与中科院签订的合同来看,许可的标的范围不限于专利,也包括相关的技术服务、改进技术等,双方明确约定对合同标的的技术秘密所做的革新和改进成果属于双方共有,与第一被告的说法相一致,且第三被告陈某某就是相关技术的直接研发者,其所称“最新、产量最高”也是相对中科院之前研发的技术而言,在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言论存在不实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第三被告对其自己研发的技术的描述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实施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第一被告还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并要求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删除公司门户网站www.china-hilead.com上存在的虚假宣传内容;

    二、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续十五天在公司网站www.china-hilead.com首页刊登启事(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就虚假宣传行为为原告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科技日报》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北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上海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6762元(已缴纳),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承担7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许 懿

    人民陪审员沈 卉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叶菊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

    第十七条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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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发表于 2018-10-23 17: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王志洲侵犯凯赛生物商业秘密案 被抓捕



    【基本案情】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专门从事工业化微生物产品工艺研发和开发;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2001年7月由济宁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里能集团和上海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主要从事长碳链二元酸的研发、生产、销售。

    被告人王志洲于2001年7月1日与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生产管理岗位工作;2002年10月6日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生产工作;2003年9月23日至2008年7月29日任山东凯赛生物副总经理兼安全生产技术部部长,负责全面管理山东凯赛生物101车间、运行车间及质量部、中试厂、研发组;2001年至2007年间,主持山东凯赛生物长碳链二元酸项目一期和二期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作,熟知山东凯赛生物长碳链二元酸所有生产环节和质量控制的核心技术;2008年7月30日,王志洲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同年10月22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2008年,王志洲与山东瀚霖生物法人代表曹务波相识,在王志洲提出辞职申请至正式在山东凯赛生物离职期间,王志洲进入山东瀚霖生物工作,同年8月25日,山东瀚霖生物在王志洲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给予其80万元股权。2008年12月,山东瀚霖生物的经营范围变更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进出口业务。被告人王志洲在2008年8月至2013年10月期间任山东瀚霖生物总经理,负责山东瀚霖生物长链二元酸的生产线建设及生产管理工作。

    2008年8月22日,山东瀚霖生物与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设计院)签订了名称为“5000吨长链二元酸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王志洲作为瀚霖生物的代表负责与武汉设计院交流技术工艺、设备选型等问题。建设工程设计的前期基础资料《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由王志洲提供给武汉设计院,经比对,该基础资料与凯赛生物《二元酸年产8000吨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文档属性作者相同。2010年3月9日,山东瀚霖生物委托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就长链二元酸的生产工艺及设备等申请九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其中部分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

    2011年6月21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鉴定,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含有以下五项不为公众所熟知的技术信息:(1)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200 m3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2)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浆叶式干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3)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4)从长链二元酸的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5)实现200 m3以上规模长链二元酸工业化生产的整体生产技术。另经鉴定,莱阳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混合二元酸项目实施方案》的工艺描述、工艺流程、设备(包括关键设备)的规格和供应商等有关技术内容,与山东凯赛生物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生产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中的“200立方规模以上长碳链二元酸发酵工艺技术、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和“从长碳链二元酸发酵液经膜过滤—闪蒸或桨叶式干燥—联动乙酸精制及乙酸回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整体后提取产业化工艺、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等相关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构成相同。山东瀚霖生物委托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申请的九项专利的技术内容与凯赛生物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相关技术信息基本相同。山东凯赛生物为保护上述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信息,制订保密制度,规定公司员工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义务。

    山东瀚霖生物使用王志洲从山东凯赛生物获取的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进行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及销售,2013年10月,王志洲任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租赁山东瀚霖生物的两条生产线进行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经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0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山东瀚霖生物毛利润总额为250191233.41元人民币;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莱阳山河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毛利润总额为20135780.64元人民币。经济宁仁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01年8月至2008年8月期间,山东凯赛生物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投入的研发费用为14342769.64元人民币。

    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志洲在淄博市火车站被济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抓获。

    【处理结果】

    王志洲、葛明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济宁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于2017年4月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本案案情复杂,院领导指定两名检察员共同审查此案。同年9月26日,我院以王志洲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追加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目前,该案暂未确定开庭时间。

    【典型意义】

    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由来已久,自2010年起,凯赛和瀚霖之间展开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诉讼,山东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对相关诉讼做出过判决或裁定,本案的处理受到全国知识产权界的关注。本案案情复杂,卷宗多达71册,此外,知识产权类案件对专业知识的要求高,特别是本案涉及到长碳链二元酸这种不为普通公众所知的精细化工中间体,承办人在审查卷宗材料的同时,还要查阅学习相关化工知识,以便加深对案件事实的理解。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多次与山东凯赛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沟通交流,同时多次听取了王志洲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对辩护人意见给予了充分重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将山东瀚霖生物列为犯罪嫌疑单位,承办人经审查发现,如不一并追究山东瀚霖的单位犯罪,对本案事实认定、损失计算都存在影响,因此经向检委会汇报,追加山东瀚霖生物为被告单位。目前该案法院尚未确定开庭时间,承办人已着手进行开庭准备工作,尽最大努力达到最佳出庭效果并及时做好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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