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20-6-29 1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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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标准是质量控制实验室(QC)所有工作的源头,有了质量标准QC才能开展工作,依据质量标准对样品检验。
但针对于工厂的质量标准(原辅料)的运作,个人认为应该工厂有一个组织或者机构来运作这件事,包括质量标准的起草、变更、撤销等整个生命周期。这个组织应该包括生产部(技术部)、质量部、采购物流部和注册部(也应包含牵涉到其他部门)。
质量标准(原辅料)的起草阶段,生产部(技术部)提出物料的特性需求,质量部提出技术可行性需求,注册部提出注册可行性需求,形成不低中国药典的内控标准,采购物流部根据此要求和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
质量部的质量控制部门(QC)根据质量标准和牵涉到的药典起草检验操作规程和检验原始记录,在这点上需要注意的是:
1.一定要根据质量标准的来源起草检验操作规程,比如说:“砷盐”是根据日本药典检验的,那么所用的试液的配方、方法和试验装置都要采用日本药典的收录的,要注意药典间的区别;
2.根据中国药典检验的,一定要符合药典凡例和附录的要求,举个例子:干燥失重测定法(附录ⅧL)的取样量一般是约1g(0.9 g~1.1 g),而炽灼残渣检查法(附录ⅧN)的取样量则一般是1.0g(0.95g~1.05 g),这样的差别还比较多,要注意细节;
3.还要注意符合“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范”的要求(不强制),就拿干燥失重测定法(附录ⅧL)(2010版)举例,对仪器的要求,烘箱的温控精度要求是±0.1℃,分析天平的最小分度是0.1mg,对操作的要求,干燥失重在1.0%以下的品种可只做一份,1.0%以上的品种应同时做平行试验两份,还有一些细节要求,我不具体列出来了;
4.质量标准中有模糊描述的,在检验操作规程中应尽量细化,如中国药典第180页收录的“头孢西丁钠”其比旋度项的描述是“取本品,精密称定,加甲醇溶解并定量稀释制成每1ml中约含10mg的溶液”,具体操作时,取多少样品合适,没有规定,所以在检验操作规程中应根据比旋管的大小,写明取用的样品量,同时注明用什么型号(等级)的天平称量,避免不同人员间操作的随意性。
5.在起草检验原始记录时,要注意所使用试剂、试液、仪器设备、标准品的可追溯性,一定尽量详细描述实验过程,以便与复核记录和OOS/OOT时的追踪。
质量标准(原辅料)的变更阶段,由需要变更的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审批后,召开变更会议,各部门对此变更进行评估,变更后有必要的话进行CAPA的跟踪,同时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文件的修改,比如采购物流部根据新的质量标准和供应商签订新的质量协议;质量部门根据新的质量标准去做物料的复验(有可能会不合格)。
质量标准的起草的撤销阶段,由需要撤销的部门提出撤销申请,审批后,召开撤销会议,各部门对此撤销进行评估,撤销后有必要的话进行CAPA的跟踪,同时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相关文件的修改。
以上是个人对质量标准(原辅料)的一点浅薄看法,欢迎拍砖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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