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院根据债务人 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 的破产重整申请,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2007)津破字第12-1号民事裁定,决定受理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津破字第12-3号民事裁定,准许债务人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重整,依法律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管理人湖南麦穗味精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地址:津市市襄阳河街12号)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湖南]津市市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七版
刊登日期:2007-10-26
上传日期:200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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